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25日消息,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民政局日前发布《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
其中明确,禁止使用人名、外国地名及其简称;禁止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原则上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商标名称,防止变相广告和侵权。
禁止使用“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应有充分理由并严格审核。
不宜使用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行为,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批准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是指住建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所有住宅区、楼宇。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可不办理名称批准,确需办理的,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 批准要求
第六条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有损民族尊严,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违背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及其简称。
(三)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皇庭、帝都、王府、相府等。
(五)不得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
(六)不得使用冠有“万国”、“宇宙”、“天下”、“中央”、“欧洲”等刻意夸大的词语。
(七)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
(八)原则上不得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如有必要使用的,需说明原因,同时外文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九)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十)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十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其他区域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住宅区、楼宇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十二)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州、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街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等。
(十三)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十四)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
第七条鼓励住宅区、楼宇采用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深具地域特色的名称,要求如下:
(一)应尊重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事实,不得随意更改或捏造历史人物或事件,以确保名称的历史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应突出文化特色,可以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和标志性建筑等,以体现名称的地域性和文化性。
(三)应注意语言的韵律和美感,以增强名称的艺术性和感染力。
(四)应避免过度商业化和功利化,以保持名称的纯粹性和文化价值。
第八条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标准:
(一)大楼:指具有办公、商业、住宅等功能的建筑。层数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高度在24米以上。
(二)大厦、商厦:指具有办公或商业等功能的公共建筑。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广场:指具有室外开敞空间的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面积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集中室外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
(四)中心:具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通名前一般须加注体现其主要功能的词语。如“xx购物中心”。
(五)城(含派生的名城等):具有商业、办公、酒店、娱乐、住宅等综合性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群)。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指具有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用地面积一般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七)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指有一定绿地面积的住宅区。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30%。
(八)山庄:指依山或坡地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或宾馆。其绿地率一般不低于45%。
(九)宾馆、饭店、酒店: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商业等功能的建筑物。
(十)庄、院、庭院:指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建筑物。绿地率一般应大于35%。
(十一)公馆:指以传统建筑风格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物。
(十二)居住、商业、娱乐等类别建筑物,还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里、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座、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十三)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应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申报名称批准。
第九条推行命名、更名负面清单制度。对属于负面清单(附件5)范围内的名称,禁止和限制使用。对负面清单以外的名称,应在含义明确、健康、名实相符的原则下申报使用。
第十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申请人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第三章 命名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需要办理预售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预售许可前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无需办理预售许可的,应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住建主管部门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项目业主取得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决定作为申请要件。
第十二条已建成项目,未命名且满足命名要求的,可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命名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命名批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无需提供)。
(三)已建成项目,需提供产权证明。
(四)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文件。
(五)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
第十四条批准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满足要求的申请人通过成都政务服务网或天府市民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申请入口,向对应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命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命名批准的申请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申请命名的住宅区、楼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推送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督促提醒及时办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8小时工作时间内)反馈意见。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命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附件3)。
第十六条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名称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更名批准程序
第十七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建设施工前或者施工中因开发建设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名称的。办理时间同命名批准程序要求。
(二)已建成项目所有权发生整体转移,需要变更名称的。
(三)更名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需要变更名称的。
第十八条申请更名批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房无需提供)。
(三)原地名批复文件。
(四)已建成项目,需提供产权证明。
(五)涉及名称专用权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许可或授权文件。
(六)更名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需提供前述业主同意楼宇或住宅区更名的说明。
(七)相关报告(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
第十九条批准事项全流程线上办理。满足要求的申请人通过成都政务服务网或天府市民云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批准申请入口,向对应住建主管部门提出更名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更名批准的申请材料。住建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对申请更名的住宅区、楼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住建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推送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督促提醒及时办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8小时工作时间内)反馈意见。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主管部门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附件3)。
第二十一条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名称向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违法擅自进行命名、更名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办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命名(更名)的,经核实后,住建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命名(更名)决定。
第二十四条住建主管部门应推进住宅区、楼宇等地名标志的信息化管理与数据库建设,加强各部门之间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省、市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批准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