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漯河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七纪检监察组发挥派驻监督前置“探头”作用,在充分征求市住建局意见建议基础上,联合制定印发了《漯河市过问或干预插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记录报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着力构建监督长效机制,有效防范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
监督的重点人和重点事是什么?
该《办法》既是工作规范,告知相关单位如何干事、规矩干事;又是负面清单,警醒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因此,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党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的在职干部职工、退(离)休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监督的重点是紧盯政策支持力度大、投资密集、资源集中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围绕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不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时,登记人或相关单位(科室)有无进行记录报告。
哪些属于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
《办法》明确,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被干预插手人提出要求,或者授意、明示、暗示、默许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干预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正常开展的行为。
《办法》中列举出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项目实施、项目验收以及纵容默许亲属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为等6种情形35个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哪些属于正常的“过问或干预、插手”行为?
《办法》强调,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利害关系人说情打招呼,不得授意、纵容、默许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违反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但应区分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凡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相关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和反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等因工作职责了解过问工程建设项目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怎样正确规范运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记录表》,向有权监管该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做好问题移交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到或者发现的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项的情况,根据其性质和程度,经分析研判后,按管理权限和程序作出处理,并督促落实治理预防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不存在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况的,也要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记录表》,并作出承诺,做到依法依纪依规办事。
发现违规情况怎样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指出,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报告人的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对违纪泄露登记报告人员相关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登记人或相关单位(科室)利用工作便利虚构记录的,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等处理;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事项情况的被干预插手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如果受到打击报复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但出现违纪违法情况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其性质和程度,给予被干预插手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