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资金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工会决议,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困难职工,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延期归还的贷款本息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务资料超时限的,可向省直资金中心申请延期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日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四、承租郑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在郑州市无自住住房承租其他住房的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取最高额度由每年24000元提高至36000元。

五、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热线65908401或12329-2咨询业务办理相关事项。

六、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实施。

2022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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