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拟征地179.56亩,补偿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2021-02-24 09:06:33来源: 大河财立方

 【大河财立方消息】2月23日,商丘市人民政府发布3条征地通告,拟征地共计11.9706公顷(约179.56亩),涉及商丘梁园区刘口镇、双八镇、李庄乡,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72万元/公顷至90万元/公顷不等,详情如下: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1〕3号

商丘市201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1日以豫政土〔2020〕769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刘口镇汪庄村委会曹庄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园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1〕4号

商丘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15日以豫政土〔2020〕748号文件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9年度第十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双八镇朱庄村委会朱庄村民组、翟庄村民组;李庄乡曹楼村委会邵庄组;刘口镇汪庄村委会曹庄村民组、徐隆店村委会三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商征通告字〔2021〕5号

商丘市2019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5日以豫政土〔2020〕791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现将商丘市2019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19年度第八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

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曹楼村委会邵庄组、刘口镇南会馆村委会三组、双八镇中村村委会第三村民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四、补偿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

五、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联系电话:0370-3125162。

六、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自通告颁布之日起,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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