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郑漂”租房后平台跑路、退房后押金不退…… 这些问题有望得到有效监管。

7月23日,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了解到,郑州市房管局、郑州市金融局、河南银保监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网信办、郑州市市监局、郑州市发改委联合发布《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办法》从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根据《办法》,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已与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专户释放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专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本办法通过资金监管专用帐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

正常情况下租金、押金如何释放?

《办法》提出,对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生效一个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于三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入账后次日释放。无论是否超过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资金监管解除时释放。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并将押金退回承租人。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违反资金监管办法的问题,《办法》明确了约谈告诫、责令整改、实行信用扣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网签备案、暂停资金释放、取消财政资金扶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抄送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城管、网信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中,未按规定开设专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每发现一次扣除信用分10分。

此外,《办法》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该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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