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周广现

核心提示:“我的房子建于2001年,2010年8月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1月13日,郏县住建局以违法建设的名义向我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我自行拆除我的房子。就在我找律师准备打官司的时候,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11月30日,郏县住建局就把我的房子强拆,这也叫依法行政?”12月23日早上,在郏县文化路西段自己的房子被拆后原址已经建成的新楼前,村民吴先生说。

因不满郏县住建局的强拆行为,吴先生将该局告上了法庭,12月23日上午,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郏县住建局的代理人认为,该局拆除吴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吴先生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予以支持,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我的房子既有土地证又有房产证,怎么成了违法建筑?”

“你看我的土地证上盖着郏县人民政府的公章,房产证上盖有郏县房产管理局的公章,郏县住建局却坚持认为我建房使用的土地没有合法手续,房子也是违法建设,下级公然否定上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这不是笑话吗?” 吴先生说,他1990年开始就在郏县县城工作和生活,2000年年底,他从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社区居委会第11村民小组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他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层楼,经过层层严格审批,2010年8月10日,他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又经过更加严格的核实、审批,2011年11月1日,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吴先生说,2018年9月28日,郏县县政府张贴通告称,为加快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度,依法对他所居住的片区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但郏县有关部门在征收他家的土地使用权时,并没有照此规定执行,对于货币补偿部分,当时只给一半,另一半几年以后再给,他不同意只给一半补偿款的做法,就没签订补偿协议。

“谁知,2018年10月30日,郏县住建局开始来找事,说我的房子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是违法建筑,我赶紧把房产证拿出来说我的房子有房产证,不是违法建筑,可人家根本就不管这个。”吴先生说, 郏县住建局2018年10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日就给他下达了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2018年11月6日,给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11月13日,给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2018年11月26日,给他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吴先生说,与此同时,他也立即行到起来,赶紧找律师准备打官司,准备起诉郏县住建局的违法行为。“谁知,我的脚没有住建局人员的手快。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仅仅下达4天后,2018年11月30日,住建局就把我的房子强拆了。”吴先生说,在此之前,他找律师时,有律师还告诉他,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服住建局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从2018年11月26日开始算起,在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内,住建局绝对不会来拆他的房子,哪知,郏县住建局“根本就不按套路来出牌”。房被拆了,他只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住建局拆房是否违法,双方激辩

12月23日上午9时,吴先生诉郏县住建局强拆行为违法一案在郏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准时开庭公开审理。

当天的庭审,住建局局长胡晓恒没有出席,他也没有向法庭出示未出庭的原因。住建局委派了一名副局长出庭,但该副局长自始至终没有发言。发言的是住建局委托的两名律师。

庭审中,郏县住建局的委托律师认为,2018年10月30日,郏县住建局对吴先生违法建设房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吴先生于2009年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擅自在郏县文化路西段建设5间3层房屋一处,建筑面积共计475平方米,该建设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2018年10月28日,郏县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文件显示,因吴先生在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土地使用证,已经撤销了吴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据此,住建局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限吴先生在2018年11月18日前将违法建筑拆除完毕,但吴先生逾期仍未拆除违法建筑。2018年11月30日,住建局对吴先生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由公证处对现场强制拆除情况进行监督登记,2018年12月5日出具了情况说明。因此,住建局对吴先生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郏县住建局律师的代理意见,吴先生的代理人认为,由于不服郏县房产管理局非法撤销吴先生房产证的行为,吴先生将郏县房产管理局告上法庭,2020年10月30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郏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吴先生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该案判决后,郏县房产管理局没有上诉,该判决早已生效,这说明吴先生的房产证合法有效。至于说,郏县人民政府给吴先生颁发的土地证,原件已经提交法庭,该证书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文书说它是无效的,自然是合法有效。

吴先生的代理人说,房产证记载内容显示,吴先生的房子建于2001年,而《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1月1日,郏县住建局要求吴先生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办理建设规划审批手续,这不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吗?

另外,郏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06号》前,未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告知吴先生享有听证的权利并举行听证,程序上已经违法。

郏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30日强制拆除吴先生的房屋,距离该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的拆除决定仅有17日,该强拆行为发生在吴先生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60日内复议,6个月内起诉),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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