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王新

1月21日下午,原告徐先生等诉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但与以往普通程序不同的是,当天审判台上只有一名法官——中原区法院民二庭法官陈俊南。

此案开庭前,陈俊南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双方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充分陈述。法庭上,法官组织双方围绕诉讼请求进一步发表意见,充分保证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再次进行了调解。

“为了打消原、被告双方的疑虑,我在庭审环节特别交待了本次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适用独任制的背景。”陈俊南法官说。

“从新闻上得知郑州是繁简分流的试点法院,但是没有想到中原区法院推进的速度这么快,我第一次参加这种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见证了改革的进程,很荣幸。”被告委托律师说。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为什么可以适用独任制?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文件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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