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电梯的小区居民们有福了!

4层楼以上的老旧小区现在都能增设电梯啦!

快看看咋回事~

12月6日,焦作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焦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焦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中心城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三条 成立焦作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协调和指导增设电梯的工作。业主之间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协商解决,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

第五条 电梯增设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第六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的解决方案:(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筹集方案。(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并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资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四)社会投资、相关政策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一)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增设电梯的单元全体业主委托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委员会或单元(栋)内的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维护企业、社区进行申请。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承担加装电梯的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实施单位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并委托具有特种专业承包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设计方案。增设电梯设计必须考虑既有住宅的结构安全,涉及改变既有结构体系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和加固施工。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事项实施联合审查,本着“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业主自愿、充分协商、简政放权、保障安全”的原则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城管、供电等部门联合办公,出具联合审查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建设、环境保护、消防、质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增设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工程开工前,办理图纸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各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负总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加装工程竣工后,申请人会同加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电梯监检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依规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申请人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申请人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该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申请人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将有效的定期检验标志及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电梯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地价款,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孙晓艳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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