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冯先生给栏目打来热线电话,说家人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但是却在银行抵押环节发现了问题,2008年的房子竟然变成了1997年的,整整差了11年。

冯先生想要买的房子位于郑州市瑞达路与冬青街交叉口附近的宏莲花园小区。他说,因为哥哥家的孩子即将上学,而这个小区的房子正好符合需求。

2018年10月11日,冯先生和房东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购房协议,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五万元,并约定这笔钱可以抵佣金或房款。但交完钱之后没多久,冯先生就发现了问题。

冯先生说,当初中介给他介绍房源时明确表示这套房子是2008年的,现在却变成了1997年,房龄增加了11年,这让他和家人无法接受。

此时想要和卖家协商时,对方却联系不上了。

在冯先生的手机上,保存着一段妻子和房屋经纪人赵俊芳的微信记录。赵俊芳在信息中表示,自己一直以为房子是2008年的。

栏目法律顾问认为,明确买卖房屋的基本信息,并告知买房方,是中介公司的义务。

冯先生认为房屋年限差距太大,想要退房,并想要回之前缴纳的五万元。对此,房屋中介又是什么态度呢?

昨天上午,记者跟随冯先生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玉兰街和春藤路交叉口附近的中介公司——幸福港置业,找到了一位姓刘的负责人。

刘经理认为,冯先生对房屋年限产生了异议,对于买不买房一直反复无常,超过了三方协议中规定的手续办理时限,导致房东的利益受损。

在整个事件中,幸福港置业又是否存在过错呢?

栏目法律顾问认为,中介是存在重大过错的。首先应该保证房屋真实的状态是什么样的,应该真实地反映给客户。这个房屋的时间、坐落位置、房东是谁、让客户进行判断,根据自己的需要要不要买这个房子。

在现场,中介公司刘经理和房主取得联系,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

针对目前的情况,栏目法律顾问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

李翔

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双方尽可能地看有没有进一步沟通的可能。假如要是协商不成,建议冯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民事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主张。

来源: 法治现场HN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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